(2017)吉072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尹占林,乾安县余字乡宙字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占林,乾安县余字乡宙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567号原告:尹占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余字乡宙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余字乡宙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714。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占林与被告乾安县余字乡宙字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占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柯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