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司惩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国翠与江强、胡学芬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527司惩24号被拘留人:江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国翠与被执行人江强、胡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江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江强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