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志珍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珍,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3号原告:刘志珍,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军,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惠,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珍(付玉泉)与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付玉泉于2017年3月13日撤回起诉,本院于当日裁定准许其撤诉。原告刘志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刘志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