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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青松、周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青松,周四妹,姜明义,阮宏琴,危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57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青松,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周四妹,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青松妻子。被告:姜明义,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阮宏琴,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姜明义妻子。被告:危加平,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青松、周四妹、姜明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