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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春英、林秀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英,林秀凤,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林春英,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秀凤,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秀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110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秀凤、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秀凤、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秀凤、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沈 铿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