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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旦初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商务粮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旦初,岳阳市商务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袁旦初,男,1928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证件号码430602192802231519。被执行人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地址岳阳市。法定代表人禹辉。袁旦初与岳阳市商务粮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商务粮食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旦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市商务粮食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旦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商务粮食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旦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