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5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德饶、黄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德饶,黄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德饶,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黄法强,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德饶与被执行人黄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法强所有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法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