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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福金与被告李利川、白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金,李利川,白全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223号原告:吕福金,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余,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利川,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被告:白全根,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梅,原平市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建伟,原平市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吕福金与被告李利川、白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福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余、被告李利川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梅、亢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福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子吕仕峰与被告李利川、白全根的女儿白春柔于2014年6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吕仕峰与白春柔相处一段时间后,在2014年8月白春柔以母亲李利川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治病。经双方协商,2014年12月1日,原告在盱眙县桂五镇邮政储蓄银行按被告李利川提供银行账号6221881600022870304汇款借给其人民币7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被告李利川、白全根辩称,被告李利川女儿白春柔原本在青岛九月天餐厅担任经理一职,2014年6月经同事介绍与时值在沈阳军区所属丹东宽甸满族自治县6559部队服役的原告之子吕仕峰通过网络相识并同居。同年7月,白春柔辞职跟随吕仕峰回其江苏老家共同生活月余后返回原平。之后,双方开始谈婚论嫁,并定于2014年11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婚期商定好之后,白春柔一直与吕仕峰在其部队随军家属楼3层某宿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11月27日,白春柔与吕仕峰在江苏省盱眙县桂五镇桂花小区举办婚宴,摆酒席17桌,与二被告夫妇同去办喜事的有白春林、李泽云、贺秀琴三人。2014年12月1日,原告按照之前商定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元。故原告诉状所述70000元是为被告住院看病而向原告举债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纯属捏造,且被告李利川在一直身体健康,并未到任何医疗机构就诊也未有大额医疗花费。吕仕峰与白春柔共同生活期间虽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白春柔与原告之间涉及家庭安宁及个人隐私等问题,在2015年2月,吕仕峰在原告训导下殴打已怀有身孕的白春柔,导致白春柔独自回到原平老家。2015年4月,白春柔因气愤而患病,不得已选择流产结束这段苦涩感情,并花去手术费3000多元。此后每年检查费1600元、买药1000多元,两年共花费10000多元,均由被告李利川支付。综述,原告起诉状所述7万元是彩礼款,并非原告所称的民间借贷,且被告为此婚姻亦花费约2万多元。原告吕福金为证实其主张,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汇款收据复印件1份。被告李利川、白全根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份;2.贺秀琴证明1份;3.结婚纸质照片1份;4.火车票据复印件1支;5.录音光碟1张及说明1份;6.检查报告单5份、病历复印件1份。庭审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原告之子吕仕峰与被告之女白春柔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7日,吕仕峰与白春柔按民间习俗在原告老家举行典礼仪式。同年12月1日,原告通过邮储银行盱眙县桂五镇支行汇款70000元给被告李利川。在此期间,吕仕峰与白春柔曾同居生活。2015年2月,白春柔离开吕仕峰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桂五镇东高村回至原平老家。同年3月21日,白春柔至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就诊,诊断为宫内妊娠,并行钳刮术。次日,白春柔出院。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标的70000元是借款还是彩礼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对其借款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其仅提供的汇款给被告李利川700**元打款证据,再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被告方又不认可系借款的情形下,形不成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明优势,也无法证明原告给被告李利川汇70000元是被告李利川、白全根向原告的借款这一法律事实。被告方在答辩过程中认可收到过原告的70000元汇款,该汇款是原告给付被告方及女儿白春柔的婚彩款,不是借款。那么根据被告方的答辩认可,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婚彩法律纠纷。本院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法律事实,当庭对原告予以法律释明,提示原告,可以及时变更其诉求,原告当庭予以拒绝。故原告对其借款事实主张提供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述,原告之诉求,证据缺乏,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福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吕福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福柱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闫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