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傅某某、翟某甲、翟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傅某某,翟某甲,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傅某某被执行人翟某甲被执行人翟某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傅某某、翟某甲、翟某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裁定将登记在被继承人翟某乙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街道建设小区23号楼1单元502室(房权证字第2214**号,建筑面积61.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翟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