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仁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仁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仁洪,男,1959年8月28日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仁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仁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叶仁洪在浦城县官路乡东坑村的一户人家吃饭时,饮用了白酒。19时40分许,被告人叶仁洪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家途中,在官路乡李处村路口,被临检的公安民警盘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依法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并采取了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叶仁洪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叶仁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仁洪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叶仁洪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仁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仁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仁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方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