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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祖根与苏林、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根,苏林,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55号原告:黄祖根,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委托代理人:廖骞,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林,女,1972年3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田阳县。被告:苏东,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委托代理人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祖根与被告苏林、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祖根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祖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祖根负担。审判员 刘 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