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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相成与鲁单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成,鲁单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242号原告陈相成,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太康县。系“豫P×××××”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田鹏,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鲁单辉,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郸城县。系“豫A×××××”肇事车司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0868463Y。公司住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商业网点A26号。委托代理人:李博文。原告陈相成诉被告鲁单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相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相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相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