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康朝伟诉被告陈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朝伟,陈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622号原告康朝伟,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南二十里铺。被告陈戴,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系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职工。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康朝伟诉被告陈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戴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也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朝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现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