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继青、刘文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继青,刘文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394号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673509967,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玉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龙(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继青,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文丽,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继青、刘文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