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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继青、刘文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继青,刘文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394号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673509967,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玉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龙(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继青,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文丽,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继青、刘文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