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先树与张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树,张道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209号原告:周先树,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英,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道权,男,生于1975年9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周先树与被告张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周先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先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树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