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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范浩兵与史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浩兵,史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867号原告:范浩兵,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史耀君,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浩兵诉被告史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浩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浩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