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凤海诉被告候秀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海,候秀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52号原告:梁凤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海诉被告候秀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