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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庆飞、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王庆飞,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桑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7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袁庆军,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侯轲,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王庆飞,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翰霖工贸园*栋*号。组织机构代码:58857312-4。法定代表人翟五林。被告翟五林,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桑新波,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飞、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贸易公司)、翟五林、桑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天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庆军、侯轲,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五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庆飞、桑新波经合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公司诉称,被告一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被告一的借款需求。后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其他被告也承诺为被告一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原告请求: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125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欠款额千分之一)(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庆飞未到庭答辩。被告飞翔贸易公司辩称,翟五林只是签了字,翟五林没有借款,翟五林认为本案不应该由其还款。虽然翟五林是飞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负责人是王庆飞。被告翟五林辩称,王庆飞是我姑姑家的儿子,桑新波与王庆飞是夫妻关系。翟五林只是签了字,翟五林没有借款,本案不应该由我还款。虽然翟五林是飞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负责人是王庆飞。被告桑新波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轻易贷网络平台(网址:××,以下简称“轻易贷”)是由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2016年4月26日,被告王庆飞与轻易科技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D01JA00059127的《借款服务合同(QD1)》,被告王庆飞通过轻易贷发布借款需求。2016年4月26日,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味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公司,被告王庆飞作为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QD021JA00059127-01的《担保函(QD2)》,载明: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瑞良商贸有限公司及轻易贷债权人、出借人:基于借款人王庆飞(以下简称借款人)自愿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轻易贷网络平台(网址:××,以下简称“轻易贷”,)发布借款需求,借款人与轻易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同时,与轻易贷出借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现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企业,自愿对借款人依照合同及协议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的还款义务向债权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清偿责任。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基于借款人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及与借款人债务相关的《委托代理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而形成的债权人对借款人所拥有的一系列债权。我公司确认为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担保的金额以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的全部借款标的及因借款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催缴欠款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额为准。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中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卡账户中(该垫付卡账户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网址××)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名为: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为:80×××06,以下简称“我公司垫付卡账户”)实际借款金额以借款人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签署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当我公司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度,即视同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对应金额的借款。我公司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授权。我公司的保证期间自借款人与轻易贷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任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还清在轻易贷发生的所有借款、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止,如借款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了某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即视为我公司自动延续本担保协议。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欠债权人的应付款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款项、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权力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及《个人借款服务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轻易贷的服务费及其他款项。借款人在其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我公司须在接到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我公司须按应付款项总额的10%向债权人及轻易贷交纳违约金;且我公司在未还清所有应付未付款项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债权人以及轻易贷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本担保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担保函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5年。主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从事主合同约定行为的,即视为我公司同意本担保函继续有效,自动向后延续。2016年4月26日,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QD3),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为编号为QD02JA00059127-01的《担保函(QD2)》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桑新波、翟五林分别于2014年4月26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QD04JA00059127-01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载明:本人自愿为借款人王庆飞(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还款出具本承诺函。本人同意借款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即视为本人同意为任一该借款协议/承诺函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本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或出借人索款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按约定代借款人支付,如因上述原因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本人负责对债权人进行全额赔偿。债权人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赔。一经债权人要求,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借款人欠付债权人的上述所有债务。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期间为自借款人与轻易贷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任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悉数清偿完毕;如借款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了某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即视为乙方同意自动延续本合同。本承诺函字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5年。主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从事主合同约定行为的,即视为我公司同意本担保函继续有效,自动向后延续。原告(甲方)、被告王庆飞(乙方)、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J059127001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轻易贷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轻易贷)是由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甲方为出借人,乙方为借款人,丙方为担保人,丙方对乙方与甲方通过轻易贷达成的借款行为以《担保函(QD2)》形式提供连带担保。甲方受乙方的委托,通过轻易贷实现乙方达成借款之目的,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自愿通过轻易贷向乙方出借一定数额款项。甲方出借给乙方的借款本金为5万元,借款利率为4.25%/180天,折合借款年利率约为8.62%。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丙方已事先签署了编号为:QD02JA00059127的《担保函(QD2)》,就甲方、乙方确认的借款行为进行了确认,并承诺提供连带担保。乙方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借款及担保协议》后,授权轻易贷委托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划转资金至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完成借款。乙方未按照《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出借人或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乙方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丙方未落实保证责任的,出借人或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丙方须在接到出借人或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完全履行完毕责任。乙方认可并同意,本协议中的出借人向乙方支付借款的方式为:乙方委托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乙方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名为: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为:80×××06(以下简称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实际借款金额以乙方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签署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当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度”时,即视同乙方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还款日24日点后,乙方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逾期。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款项的,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乙方因违约给甲方及/或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及/或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和甲方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乙方发生逾期后,乙方应按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支付应付款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2016年5月5日,被告王庆飞委托垫付卡账户收到5万元的轻易贷贷款。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借款利息为2125元。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创金天地公司提供的个人借款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QD2)及股东会决议、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轻易贷官网王庆飞借款及违约信息以及原告创金天地公司、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庆飞与轻易科技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QD1)》,原告与被告王庆飞、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桑新波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5月5日向被告王庆飞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而被告均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125元,故被告王庆飞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创金天地公司5万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125元,原告要求的2016年11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数额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QD3),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桑新波分别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应视为三被告自愿为被告王庆飞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庆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其中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为2125元;2016年11月2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按照本金5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桑新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王庆飞、安阳市飞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翟五林、桑新波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杨晓丽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人民陪审员  陈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润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