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与杨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梅,杨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892号原告:陈玉梅,女,汉族。被告:杨玉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梅与被告杨玉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玉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梅撤回对被告杨玉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梅负担。审判员 刘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