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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伍泽清、崔成美与李清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泽清,崔成美,李清松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泽清,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成美,女,系伍泽清之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清松(曾用名李松),男。再审申请人伍泽清、崔成美因与被申请人李清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9民终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泽清、崔成美申请再审称,1、本案两张欠条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一并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建筑面积应该为1680㎡,原审认定建筑面积为1960㎡错误;3、原审认定伍泽清应支付李清松的剩余工程款为200000元且不包括伍泽清之子伍长双偿还的7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启动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李清松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判决公平、公正,请求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李清松诉称要求伍泽清返还建房工程款和借款,并提交了伍泽清因建房和借款出具的书面条据,原审按照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法律关系确定并列案由并无错误;根据伍泽清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农村规模建房质量安全认定意见》,原审认定建筑面积为1960㎡并无错误;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伍泽清于2012年12月18向李清松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一张,在伍长双(系伍泽清之子)于2013年2月7日偿还70000元工程款之后,伍泽清仍在200000元借条的基础上,3年内连续两次加计利息并更换借条(2014年3月14日换为220000元借条,2015年4月4日换为300000元借条),应视为其对剩余工程款数额的确认,原审认定剩余工程款为200000元且不包括伍长双偿还的70000元正确。综上,伍泽清、崔成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泽清、崔成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