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1刑初67号被告人吴金满危险驾驶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满,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1日被大通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大通县看守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义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已��理终结。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吴金满醉酒后驾驶青AR46**号小型轿车从本县桥头镇古城村到桥头镇,沿宁张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植物园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吴金满血液中乙酸含量鉴定,血醇浓度为13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满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就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金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所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吴金满醉酒后驾驶青AR46**号小型轿车从本县桥头镇古城村到桥头镇,��宁张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植物园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吴金满血液中乙酸含量鉴定,血醇浓度为138mg/100ml。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证明案件的来源,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2、证人简永兰、宋财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金满2016年10月初去玉树州务工的事实。3、被告人吴金满供述,证明案发时间、地点及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的基本经过。4、被告人吴金满采血照片、鉴定聘请书、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6)194号检验鉴定书、鉴定通知书,证明案发时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吴金满抽血并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吴金满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鉴定意见已通知双方当事人。5、大通县公安局毛家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金满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6、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被告人吴金满经查询准驾车型为C1的事实。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吴金满出生日期为1978年4月24日,证明被告人吴金满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吴金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金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满违反交通运输管���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达13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吴金满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金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世成审 判 员 李文慧人民陪审员 伊青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红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