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军锋、李新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军锋,李新霞,陈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书平,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锋。被执行人:李新霞。被执行人:陈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锋、李新霞、陈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 志 江执行员 王 建 军执行员 ��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艳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