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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417号原告:张志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灵、曾炎民,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豪德星城*栋*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328775620。负责人:吴道礼。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渊明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3146564591。法定代表人:吴道礼,总经理。原告张志勇与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回对被告江西景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曾 宁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