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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诉被告聂某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辰溪县人民医院,聂某平,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997号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阳某萍,女,1965年11月30日生,苗族,辰溪县人民医院院长。被告聂某平,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被告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欣,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某清(特别授权),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与被告聂某平、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石教伍人民陪审员  胡 廉人民陪审员  钟玉涛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