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春来抢劫罪纠纷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4刑初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来,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无固定住所。2006年6月21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宁安市人民法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来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安市人民法院指派检察员张彬出庭支持公诉,王春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春来窜至中国银行宁安市自动取款机门前,发现宁安市宁安镇居民被害人荀雪梅(女,29岁)一人在取款机处取钱,便窜至荀雪梅身后,用手搂住其脖子欲实施抢劫。因荀雪梅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春来逃离银行,在离银行不远处胡同里被随后追来的银行保安褚英辉抓住后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褚英辉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荀雪梅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春来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王春来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春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春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来曾因犯强奸罪(未遂)被科刑,其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辛春荣审 判 员 刘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邓 妍书 记 员 赵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