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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德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黎德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193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冠森,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宣文,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黎德宾。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德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兰小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