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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立荣、宋忠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杨立荣,宋忠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554号原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仲伟礼,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女,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荣,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宋忠惠,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与杨立荣为夫妻关系。原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荣、宋忠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判令被告给付商铺占用费990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被告二人于2013年12月12日非法占有了原告开发的××园号商铺。2015年1月5日本院以(2014)牙民初字第1659号判决书确认杨立荣返还安徽××园号商铺。杨立荣不服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呼民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9月12日,原告将被告物品从占用房屋中搬走。被告侵占原告房屋33个月之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费9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1日与佟屹、郭龙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御景园小区B座-1-08号商铺(即B栋8号商铺)出售给佟屹、郭龙刚,且买受人已全额交纳总价款57万元的情况下,被告杨立荣、宋忠惠于2013年12月17日下午进入御景园小区B栋8号商铺居住,侵害的是房屋买受人佟屹、郭龙刚的权益,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也未造成原告利益损失。因此,原告并非本案利害关系人,原告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浩成置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退还原告。如���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永军审判员  朱兴熠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