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裘文珍与焦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文珍,焦勇胜,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403号原告:裘文珍,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勇胜,男,1991年出生,保定市定兴县人,现通讯地址高碑店市。第三人:陈静,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原告裘文珍诉被告焦勇胜、第三人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起诉到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文珍的委托代理人毕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勇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文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元。并要求第三人对其中的15000元与被告焦勇胜出的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焦勇胜自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间,共借原告款31000元,其中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焦勇胜转账16000元,应被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的朋友陈静1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焦勇胜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杨某(手机号码150××××8311)与被告焦勇胜(手机号码150××××9919)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整理的书面录音材料一份。来证实被告认可借原告31000元的事实。2、原告与被告微信转账截屏六页,来证实原告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一眼万年”)转账方式转给被告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好好先生”)16000元的事实。3、被告在微信聊天时发给原告的载明被告名字的火车票截图一张,来证实被告的微信名称是“好好先生”。4、银行卡截图一张。来证实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到该银行卡15000元。5、证人杨某到庭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1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5系该证人的证言及该证人与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相互结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实原告通过自己的微信号:×××(昵称“一眼万年”,注册手机号为183××××5210)转账给被告的微信号:×××(昵称“好好先生”,注册手机号为150××××9919)16000元的事实。证据3只能证实被告焦勇胜的购买火车票的事实,不能证实其为“好好先生”,不予采信。证据4系银行卡照片一张,只能证实该银行卡的账号,但不能证实该账号系陈静所有,不予采信。被告焦勇胜未提交证据。为本案法律文书的送达,本院与被告焦勇胜电话联系并制作通话记录一份,原告对本通话记录的内容无异议。该通话记录内容能够反应出被告(手机号150××××9919)欠原告借款31000元的事实。庭审前,原告自愿放弃对第三人陈静的诉讼请求。通过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被告与本院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结合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评议意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谈恋爱期间,被告焦勇胜因生意资金紧张,从原告裘文珍处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借款多次,借款数额共计31000元。原、被告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被告焦勇胜尚欠原告借款31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焦勇胜多次在原告裘文珍处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陈静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勇胜偿还原告裘文珍借款31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8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焦勇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