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全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全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11号原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1160。法定代表人:叶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全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全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