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重伟、汤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重伟,汤双,徐文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164号申请执行人郑重伟,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汤双女,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徐文丰,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重伟与被执行人汤双女、徐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17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重伟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双女、徐文丰支付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省三监服刑,白姆新型建材厂土地及机器设备已拍卖,汤双女人员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重伟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