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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赵强、王增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罗青路南侧98号。法定代表人:沈忠林,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强,男,1974年4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王增凤,女,1978年7月2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徐桂祥,男,1958年12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罗志强,男,1970年1月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元,男,1956年6月9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赵强、王增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8.868‰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302‰计算);二、被告徐桂祥、罗志强、张元对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被告赵强、王增凤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徐桂祥、罗志强、张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强、王增凤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强、王增凤、徐桂祥、罗志强、张元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5000元。于2017年4月底、5月底前各给付3000元,从2017年6月起在每个月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直至还清125000元为止,对于其余款项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41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