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小金、鄢发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金,鄢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金,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鄢发仁,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黄小金与鄢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鄢发仁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被执行人在丰城市剑南街办龙光东大道269号(豪翰建材五金城),有商铺一幢,1至3层(21-15号),但因执行标的较小,不宜对该商铺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