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郭万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万林,郭秀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郭万林。被执行人郭秀理。本院在执行郭万林申请执行郭秀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郭秀理自愿给付郭万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住院生活补助共计15000元,定于2017年6月6日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红审 判 员 李辉祥助理审判员 谭艳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