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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184号原告:吕某某,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纪兰,山西省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