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3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现玲、邹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现玲,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保168号申请人:徐现玲,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邹强,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徐现玲与被申请人邹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作出(2017)鲁110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邹强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华日停车场,查封担保财产即徐子亮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邹强向本院缴纳担保金5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邹强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