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栋力与杨阳、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力,杨阳,丁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137号原告:王栋力,男,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杨阳,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丁艳玲,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原告王栋力与被告杨阳、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栋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栋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力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栋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