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晓英与贺祖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英,贺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7号申请执行人:高晓英。被执行人:贺祖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晓英与被执行人贺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贺祖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晓英借款本金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贺祖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高晓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贺祖宏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待工资扣够后一次性领取。申请执行人高晓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