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孙传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孙传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338号原告:孙建国,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孙传同,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孙建国诉被告孙传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孙建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