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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安全与巩尊国、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安全,巩尊国,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孙安全,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巩尊国,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张旭,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孙安全与巩尊国、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民终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巩尊国、张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巩尊国、张旭银行存款3045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青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