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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尚炳灿与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炳灿,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98号原告:尚炳灿,男,195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负责人:赵富强,任村委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李学立,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乔顺道,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炳灿与被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尚炳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村委将保管原告的占地补偿款160000元及时兑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元月8日,被告北旨村村委会没有经原告同意,没有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在我第二生产组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责任田4.84亩(含开垦的荒地,均种果树)推平,让中大在家居项目建设使用,原告及二组代表到嵩阳街道办事处反映后,任志敏领导答复是违法占地行为,但该地确实已圈建,成为正在营业的中大建材城,占地补偿款是村委保管,一直没有给原告,只给了赔果树款96000元,至今共4.84亩地款也未补偿占地款。对此已占地而不付补偿问题,原告于2015年10月向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信访,该办事处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不支持信访的处理意见,原告申请复查,市政府作出重新处理的决定,让办事处重新处理,但已一年零2个月,至今没有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属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因征收土地时第二村民组组长空缺,征地补偿款由被告保管,第二村民组组长选举产生后,被告按照第二村民组分款方案,已将之前保管的征地款项支付。综上所述,征收土地所有权并非属本案被告,被告亦未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且现被告并未保管涉案土地补偿款,故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炳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退还尚炳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玉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常丽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