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晓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云南路31—1号。法定代表人:屠亚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东,女,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晓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2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康泰公司)签订了基金认购合同,认购汇通康泰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并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后被上诉人与汇通康泰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从汇通康泰公司处受让了汇通康泰公司对上诉人的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而汇通康泰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早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追加汇通康泰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对查明事实和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上诉人亦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申请。因此,本案应当追加汇通康泰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并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须追加汇通康泰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能否加入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