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变芳与被告高天里、曹雪梅第三人高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变芳,高天里,曹雪梅,高奇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89号原告:郭变芳,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告:高天里,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告:曹雪梅,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第三人:高奇,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原告郭变芳与被告高天里、曹雪梅,第三人高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郭变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变芳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变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变芳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