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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变芳与被告高天里、曹雪梅第三人高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变芳,高天里,曹雪梅,高奇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89号原告:郭变芳,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告:高天里,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告:曹雪梅,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第三人:高奇,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原告郭变芳与被告高天里、曹雪梅,第三人高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郭变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变芳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变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变芳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