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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重立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重立,马娅妮,杨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财保3号申请人:崔重立,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娅妮,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朝升,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崔重立因被申请人马娅妮、杨朝升未按期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娅妮、杨朝升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崔重立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开支公司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娅妮、杨朝升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申请人崔重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翟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