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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鲁冰雪、赵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冰雪,赵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特3号申请人:鲁冰雪,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赵晔,女,1972年5月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鲁冰雪申请被申请人赵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鲁冰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鲁冰雪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郑文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