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晋萍与邢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晋萍,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2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晋萍,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静,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晋萍与被执行人邢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静银行存款828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烨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