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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清月与吴彩兰、罗应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月,吴彩兰,罗应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253-1号原告:罗清月,曾用名罗水英,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高中文化,职工,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朋,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彩兰,女,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罗应材,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新兴路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8074271364R。负责人:吕功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琳,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罗清月诉被告吴彩兰、罗应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罗清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彩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清月撤回对被告吴彩兰的起诉。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