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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必勇、杨平等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必勇,杨平,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53号原告:金必勇,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安陆市。原告:杨平,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安陆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必勇、原告杨平与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金必勇、原告杨平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购买被告位于房屋,便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27071元,其中定金2万元,然而时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向原告返还购房款。被告的违法行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已造成较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307071元、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44155元、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8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2017年1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金必勇、杨平就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受理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蔡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茜书 记 员 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