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来继与李学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继,李学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民初123号原告:李来继,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吕梁市,身份证号:。被告:李学幸,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辽宁省鞍山市,身份证号:。原告李来继与被告李学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来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来继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1日,我与被告李学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丽华甲第苑9﹟楼、10﹟楼(大吴村省政府家属楼),承包范围:刮家、贴地板,人工费(室内)、材料由被告供应并运输到施工现场。签订合同后,被告于2012年10月29日,与20几位工人一直干到2013年1月10日前,人工费共计115700多元,后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诺于2013年5月30日前全部支清农民工工资70000.00元,并出具书面欠条。被告于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底共支付农民工工资60000.00元,目前还欠10000.00元尚未付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学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来继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2013年4月12日欠条一份;证据2、2012年11月21日施工合同一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11月21日,原告李来继与被告李学幸签订《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丽华甲第苑9﹟楼、10﹟楼(大吴村省政府家属楼);承包范围:刮家人工费(室内),每平米25元等。签订合同后,原告领着工人于2012年10月29日工作至2013年1月10日。2013年4月12日,被告出具书面欠条,载明:欠李来继七万元,2013年5月30日还清。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底共支付60000.00元,目前还欠10000.00元尚未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施工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学幸欠原告李来继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支付欠付劳动报酬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学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来继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学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安沛人民陪审员王兰风人民陪审员韩桂平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李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