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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雪峰与宿林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峰,宿林海,李冬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169号原告马雪峰,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宿林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冬岩,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马雪峰与被告宿林海、李冬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林海、李冬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雪峰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至2015年间,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0元,经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马雪峰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举示证据:借据2份,证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宿林海、李冬岩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15年6月1日被告宿林海对上述400,000元进行确认,同时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发生纠纷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解决。被告宿林海、李冬岩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反驳或抗辩证据。本院对马雪峰证据认证如下:马雪峰提供的借据系原件,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宿林海、李冬岩、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马雪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宿林海、李冬岩向马雪峰借款400,000元,马雪峰自称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借款,宿林海、李冬岩向马雪峰出具借条。2015年6月1日宿林海在上述借条的下方再次对该笔借款进行确认,并约定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在哈尔滨道外人民法院解决。同日宿林海再次向马雪峰借款150,000元,马雪峰自称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借款,宿林海在上述借条及确认信息的下方向马雪峰出具借据。上述借款共计550,000元,经马雪峰催要,宿林海、李冬岩未偿还。本院认为:马雪峰与宿林海、李冬岩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马雪峰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宿林海、李冬岩应按马雪峰的要求及时偿还借款,因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马雪峰要求宿林海、李冬岩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马雪峰要求宿林海、李冬岩共同偿还150,000元诉请的问题。虽然宿林海在向本院递交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说明宿林海与李冬岩为夫妻关系,但未经婚姻登记部门予以确认,对于身份关系,不适用于自认。且马雪峰未向本院递交宿林海、李冬岩为夫妻关系的证据,故宿林海第二笔借款150,000元,应由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李冬岩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宿林海、李冬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马雪峰借款400,000元。二、被告宿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雪峰借款1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宿林海、李冬岩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文玉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李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