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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昶与张佳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昶,张佳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748号原告:孙昶,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0********,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丰家胡同2号油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佳莹,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4********,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丰家胡同2号油房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孙昶与被告张佳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丈夫张利斌于2012年12月3日去世,张利斌父母均已去世,被告系原告与张利斌独生女,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张利斌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利斌生前留有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2委房建公司后栋楼西数第一单元三层西门住宅楼一套(房权证海字第000007**号、房屋所有权人张利斌、建筑面积60平方米),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2委房建公司后栋楼西数第一单元三层西门住宅楼一套(房权证海字第000007**号、房屋所有权人张利斌、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由原告孙昶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孙昶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